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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齊好多!總複習Ⅰ—2017律師、司法官第一試、第二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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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網址: http://www.kingstone.com.tw/book/book_page.asp?kmcode=2015215452795&RID=C1000302652&lid=book_class_sec_se&actid=W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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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好齊好多!總複習Ⅰ—2017律師、司法官第一試、第二試》



    本書特色

    考前增補、複習或臨時抱佛腳的超速捷徑

    管他一試選擇題還是二試申論題

    差異我們告訴你 重點全都在這裡

    修法重點

    最新且最重要修法全部一網打盡

    刑法、刑訴法、保險法、票據法、財稅法、智財法、勞社法、行政法、最新釋字都有喔!

    科目導覽

    (寫得這麼白話 你一定可以快速上手)

    重點整理國公、國私、強執

    (想放棄國公、國私、強執嗎?看完這部分,不用害怕不知道怎麼考)

    年度文章一覽→市面上最有份量的年度文章一覽

    (不只是重要的,全年度重要文章一次告訴你重點!!!)

    重要文章精選

    (那些超有機會考、超級重要的文章都幫你挑出來深入解析囉!)

    實務觀點

    (實務見解這麼多...哪些重要?又該怎麼看?)

    法研所試題

    (從法研所考題看今年國考重點,你不能不看!)

    重點篩選

    (除了最新的,別忘記還有不一定是最新,但很愛考的重點喔!)

















    • 作者介紹







      讀享作者群

      周易、莫莉、祁明、高宇、甘興霸、李甦、安雨、歐朗、路易、寶貝球、韋憲、歐政、銘麟、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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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齊好多!總複習Ⅰ—2017律師、司法官第一試、第二試-目錄導覽說明





    • 民法總則

      壹、科目導覽 002

      貳、重要實務見解 003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6號民事判決 003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620號民事判決 003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44號民事判決 004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1號民事判決 004

      參、年度文章一覽 005

      共思臺灣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上意思表示之相關問題,吳從周,月旦法學雜誌第262期 005玉山信貸照會

      代理行為之顯名原則,陳添輝,月旦法學教室第172期 005

      肆、重要文章精選 006

      共思臺灣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上意思表示之相關問題,吳從周,永豐房貸40年月旦法學雜誌第262期 006

      伍、106年法研所試題 007

      債法

      壹、科目導覽 010

      貳、年度文章一覽 011

      出賣人擔保責任與債務不履行之關係,陳聰富,月旦法學雜誌第261期 011

      自兩件外國過失不實陳述判決論民法第二四五條之一第一項尤其第一款之妥適性,楊芳賢,月旦法學雜誌第251期 011

      指示給付關係中不當得利的返還,林更盛,月旦法學教室第168 期 012

      借名登記契約當事人死亡之實務爭議──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787號民事判決評析,邱玟惠,月旦裁判時報第51期 012

      租賃物移轉後,租金請求與押租金返還之問題,姚志明,月旦法學教室第163期 013

      無因管理與行為能力,陳洸岳,月旦法學教室第169期 013

      解除契約與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以對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四號判決之反思為限,游進發,月旦法學雜誌第259期 014

      債權之瑕疵讓與,林誠二,月旦法學教室第174期 014

      種類之債下債務人之主給付義務,王千維,政大法學評論第145期 014

      參、重要文章精選 015

      出賣人擔保責任與債務不履行之關係,陳聰富,月旦法學雜誌第261期 015

      借名登記契約當事人死亡之實務爭議──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787號民事判決評析,邱玟惠,月旦裁判時報第51期 016

      無因管理與行為能力,陳洸岳,月旦法學教室第169期 017

      種類之債下債務人之主給付義務,王千維,政大法學評論第145 期 018

      肆、重要實務見解 019

      最高法院106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019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5號 019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11號民事判決 020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34號民事判決 021

      最高法院106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 022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86號民事判決 023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53號民事判決 024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89號民事判決 024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0號民事判決 025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820號民事判決 026

      伍、106年法研所試題 027

      物權法

      壹、科目導覽 030

      貳、年度文章一覽 031

      民法第793條但書所定「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之判斷──評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3號民事判決,王千維,月旦裁判時報第55期 031

      租地建屋之地上權登記,溫豐文,月旦法學教室第164期 031

      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認定,陳榮傳,月旦法學教室第168期 031

      論專有部分、共有部分與約定專用部分之判斷──以屋頂突出物與地下室停車位為例評最高法院一○一年度臺上字第六四三號民事判決,邱慧洳,成大法學第31期 032

      參、重要文章精選 033

      民法第793條但書所定「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之判斷──評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3號民事判決,王千維,月旦裁判時報第55期 033

      肆、重要實務見解 034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 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2號 034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號民事判決 035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39號民事判決 036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07號民事判決 036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473號民事判決 037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 年度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16號 038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 年度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17號 039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15號 041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 年度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13號 042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14號民事判決 043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12號民事判決 043

      伍、106年法研所試題 044

      身分法

      壹、科目導覽 048

      貳、年度文章一覽 049

      特留分扣減權與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消滅──評析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八八○號判決,林秀雄,月旦裁判時報第42期 049

      非婚生子女之生父出養同意權──評高等法院一○三年度家上字第四八號民事判決,陳重陽,月旦裁判時報第45期 049

      特留分扣減之方法──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九一八號民事判決,黃詩淳,月旦裁判時報第44期 050

      夫妻間之扶養義務與扶養權利人之順序,戴東雄,月旦法學教室第174 期 050

      夫妻間之債權債務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評析,高鳳仙,月旦裁判時報第50期 051

      參、重要文章精選 052

      特留分扣減權與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消滅──評析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八八○號判決林秀雄,月旦裁判時報第42期 052

      肆、實務見解 053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號 053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 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 054

      伍、106年法研所試題 056

      民事訴訟法

      壹、科目導覽 058

      貳、年度文章一覽 059

      主參加訴訟,劉明生,月旦法學教室第166期 059

      主債務人與保證人之主觀合併,廖蕙玟,月旦法學教室第169期 059

      再論第二審抵銷抗辯提出之容許性──評最高法院104年度臺簡上字第29號判決,劉明生,月旦裁判時報第46期 060

      訴客觀合併之類型論──基於當事人程序處分權之觀點,沈冠伶,月旦法學雜誌第254期 060

      扶養費請求額度之拘束性,姜世明,月旦法學教室第163期 061

      參、重要文章精選 062

      第二審家事事件請求之追加與反請求,劉明生,月旦法學教室第161期 062

      相煎何太急──從部分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第288條適用之妥適性談起,姜世明,月旦裁判時報第47期 064

      家事事件法講座:家事特別非訟程序(上)(下),許士宦,月旦法學教室第164、165期 065

      肆、實務觀點 068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新莊農會房貸利率第227號判決 068

      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068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774號判決 069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802號判決 069

      伍、106年法研所試題 070

      公司法

      壹、科目導覽 094

      貳、年度文章一覽 095

      複數表決權股之立法政策分析──以台灣及香港為例,方嘉麟、林郁馨,月旦民商法雜誌第52期 095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特別股股東選舉董監事之權利,張心悌,月旦法學教室第165期 096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選任董監事得否排除累積投票制,林國全,月旦法學教室第164期 096

      違反新股認購權及備置認股書規定之認股行為效力──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92號民事判決,洪秀芬,月旦裁判時報第47期 097

      選任法人監察人與公司治理,廖大穎,台灣法學雜誌第297期 098

      定足數與股東會決議



















    語言:中文繁體
    規格:平裝
    分級:普級
    開數:16開19*26cm
    頁數:384

    出版地:台灣













商品訊息簡述:








  • 作者:讀享作者群

    追蹤











  • 出版社:讀享數位

    出版社追蹤

    功能說明





  • 出版日:2017/8/1








  • ISBN:9789869503075




  • 語言:中文繁體




  • 適讀年齡:全齡適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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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股票是目前流行的投資管道之一,不少人為獲取利潤而從事股票投資。財政部提醒,KY股所配發的股利是屬於境外所得,投資者若為營利事業要併計所得課稅,如為個人雖不須併入綜合所得,但應併入最低稅負計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臺灣證券交易所在去年6月27日起,配合證券簡稱位元擴充,外國企業來台上市,不再以開頭「F」來代表,而是以公司名稱後面加註冊地,如「F*中租」變更為「中租-KY」,其中「KY」代表註冊地位於英屬開曼群島。而投資KY股所分配的股利,與投資國內企業發行的股票所獲配的股利,兩者相關課稅規定並不相同。

官員表示,若投資人是營利事業,其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所得,如屬於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的轉投資收益,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但營利事業投資KY股所獲配的股利所得,因KY股是外國公司來台上市(櫃)的企業,其所發放的股利,非屬所得稅法第42條的免稅範疇,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併計所得額課稅。而若是個人投資國內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是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的營利所得,應計入綜合所得稅課稅;至於個人取得KY股所獲配的股利,該項股利是個人海外所得,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雖然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但需審視是否適用所得基本稅額。以105年度為例,如每戶海外所得全年合計超過100萬元者,應全額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若全戶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則須繳納基本稅額。但會計師表示,若是國內所得需繳納的稅負,大於等於最低稅負,就只要繳納國內稅負即可。舉例來說,若某甲國內所得1,000萬元、海外所得1,670萬元,兩者加起來即為全球所得2,670萬元,因此全球應課稅所得為2,000萬元(2,670萬元-免稅額670萬元),其再乘以20%(單一稅率)等於400萬,即為甲在全球所得應繳的最低稅負。但某甲在國內所得1,000萬元的部分,就要繳納所得稅400萬元,大於等於全球所得應繳的最低稅負,因此無須再繳納最低稅負。(工商時報)

買賣股票是目前流行的投資管道之一,不少人為獲取利潤而從事股票投資。財政部提醒,KY股所配發的股利是屬於境外所得,投資者若為營利事業要併計所得課稅,如為個人雖不須併入綜合所得,但應併入最低稅負計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臺灣證券交易所在去年6月27日起,配合證券簡稱位元擴充,外國企業來台上市,不再以開頭「F」來代表,而是以公司名稱後面加註冊地,如「F*中租」變更為「中租-KY」,其中「KY」代表註冊地位於英屬開曼群島。而投資KY股所分配的股利,與投資國內企業發行的股票所獲配的股利,兩者相關課稅規定並不相同。

官員表示,若投資人是營利事業,其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所得,如屬於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的轉投資收益,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但營利事業投資KY股所獲配的股利所得,因KY股是外國公司來台上市(櫃)的企業,其所發放的股利,非屬所得稅法第42條的免稅範疇,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併計所得額課稅。而若是個人投資國內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是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的營利所得,應計入綜合所得稅課稅;至於個人取得KY股所獲配的股利,該項股利是個人海外所得,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雖然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但需審視是否適用所得基本稅額。以105年度為例,如每戶海外所得全年合計超過100萬元者,應全額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若全戶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則須繳納基本稅額。但會計師表示,若是國內所得需繳納的稅負,大於等於最低稅負,就只要繳納國內稅負即可。舉例來說,若某甲國內所得1,000萬元、海外所得1,670萬元,兩者加起來即為全球所得2,670萬元,因此全球應課稅所得為2,000萬元(2,670萬元-免稅額670萬元),其再乘以20%(單一稅率)等於400萬,即為甲在全球所得應繳的最低稅負。但某甲在國內所得1,000萬元的部分,就要繳納所得稅400萬元,大於等於全球所得應繳的最低稅負,因此無須再繳納最低稅負。(工商時報)

買賣股票是目前流行的投資管道之一,不少人為獲取利潤而從事股票投資。財政部提醒,KY股所配發的股利是屬於境外所得,投資者若為營利事業要併計所得課稅,如為個人雖不須併入綜合所得,但應併入最低稅負計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臺灣證券交易所在去年6月27日起,配合證券簡稱位元擴充,外國企業來台上市,不再以開頭「F」來代表,而是以公司名稱後面加註冊地,如「F*中租」變更為「中租-KY」,其中「KY」代表註冊地位於英屬開曼群島。而投資KY股所分配的股利,與投資國內企業發行的股票所獲配的股利,兩者相關課稅規定並不相同。

官員表示,若投資人是營利事業,其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所得,如屬於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的轉投資收益,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但營利事業投資KY股所獲配的股利所得,因KY股是外國公司來台上市(櫃)的企業,其所發放的股利,非屬所得稅法第42條的免稅範疇,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併計所得額課稅。而若是個人投資國內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是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的營利所得,應計入綜合所得稅課稅;至於個人取得KY股所獲配的股利,該項股利是個人海外所得,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雖然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但需審視是否適用所得基本稅額。以105年度為例,如每戶海外所得全年合計超過100萬元者,應全額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若全戶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則須繳納基本稅額。但會計師表示,若是國內所得需繳納的稅負,大於等於最低稅負,就只要繳納國內稅負即可。舉例來說,若某甲國內所得1,000萬元、海外所得1,670萬元,兩者加起來即為全球所得2,670萬元,因此全球應課稅所得為2,000萬元(2,670萬元-免稅額670萬元),其再乘以20%(單一稅率)等於400萬,即為甲在全球所得應繳的最低稅負。但某甲在國內所得1,000萬元的部分,就要繳納所得稅400萬元,大於等於全球所得應繳的最低稅負,因此無須再繳納最低稅負。(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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